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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8年2月1日—2月28日)

发表日期:2018-03-16 11:06 编辑:管理员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现将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全面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意见》从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进乡村绿色发展、繁荣兴盛农村文化、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强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等方面进行安排部署。
    《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重点解决农产品销售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农产品产后分级、包装、营销,建设现代化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打造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供销、邮政及各类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乡村,健全农产品产销稳定衔接机制,大力建设具有广泛性的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设施,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加快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深入推进集体林权、水利设施产权等领域改革,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农村改革试验区等工作。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二、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18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2月8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18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农办经〔2018〕1号)。文件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在继续做好100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基础上,今年将再选择工作基础好、干部素质高、有代表性的150个县市和50个地市开展试点,条件成熟的省份可以开展整省试点,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扩大改革试点面。文件还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几项措施:
    (一)促进农民合作社提质增效。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开展国家示范社评定。引导合作社强化民主管理,完善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行。鼓励合作社推进标准化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培育自主品牌。引导合作社采取合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扎实做好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支持合作社发展工作,把国家示范社和联合社作为扶持重点。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承担项目执行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有效落实。指导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监管,依法注销违法经营的合作社,对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社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严禁借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鼓励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入股等多种出资方式发展股份合作,激发各类资源要素活力。支持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工艺制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合作社以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开展联合合作,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健全法人治理机制。配合银监会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研究制定合作社规范发展信用合作有关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支持合作社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把合作社作为农村“双创”平台,引导高校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等领创办合作社,到合作社就业创业。
    (三)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让基层干部和合作社学法守法用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新导向新要求为重点,大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和辅导员培训。抓紧合作社和联合社示范章程制修订工作,配合工商、财政、保监等单位做好合作社登记管理、财务会计、互助保险等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三、供销总社印发通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
    2月12日,全国供销总社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大力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供销经字〔2018〕7号)。《通知》明确提出供销合作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重点任务:一是围绕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打造更加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围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加快建设更加健全的基层组织体系;三是围绕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加快建设更加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四是围绕发展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体系;五是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打造乡村绿色生态服务体系;六是围绕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扎实做好供销合作社扶贫工作。
    四、财政部修订《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2月21日,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18〕2号)。《办法》对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管理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招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及购置车辆等开支。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司法解释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这三个司法解释作为执行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一)《执行和解规定》重点解决以下五方面问题:一是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二是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三是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四是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五是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即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担保条款依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
    (二)《执行担保规定》重点对以下四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规范:一是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将执行担保明确限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即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提供的担保。二是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考虑到执行担保与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执行担保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四是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三)《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方面,坚持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另一方面,当执行案件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三是适当拓展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确认其主张是否成立。四是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明确了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的认定标准,使法律适用更统一、更具操作性。五是明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对两程序的衔接进一步予以明确、简化。(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3月16日转载自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网http://gxs.hubei.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f=show&catid=74&contentid=6446&PHPSESSID=d4172dabc312c486e4e90ca570de54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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